五投集团领导干部廉洁从业“十不准”
发布日期:2022-10-11 来源: 浏览次数:1012
为进一步增强五投集团领导干部法纪意识,规范廉洁从业行为,从思想上自觉筑牢拒腐防变的“堤坝”,做好以上率下的榜样。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以下“十不准”。
一、不准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对公司经营管理中的重大决策事项、重大项目安排、重要人事任免、大额度资金运作等事项,都要经集体讨论决定。
二、不准违反国家财经纪律和公司财务制度。对各项经费要加强管理和检查监督,堵塞可能造成公司资金流失、浪费的各种漏洞;严禁违反规定设立“小金库”。
三、不准未经集团公司董事会研究,擅自决定企业资产处置、对外担保或借款、重大捐赠、对外投资等重大事项。
四、不准损害公司商业利益和商业信誉。包括但不限于:利用职务之便探听并向相关个人或机构泄漏公司招投标机密、商业机密及供应商经营信息;以达到个人利益为目的,为相关个人或机构承揽公司各项业务提供便利或优惠条件;单独或与相关个人或机构勾结,损害公司商业信誉。
五、不准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程序。严守纪律,不准临时改动干部任免决定,不准泄漏集团公司党总支及董事会讨论情况,未经过组织考察的干部,不予任用。
六、不准未经集团公司党总支及董事会审批核定,擅自提高个人或小团体的工资、奖金、津贴、福利及其他待遇标准。
七、不准利用原任职的业务渠道为个人或为他人牟取利益。
八、不准将公司经济往来中的折扣费、中介费、回扣、佣金、礼金等据为已有或者私分,或利用职务之便(或影响)私自接受馈赠(包括礼金、礼券、礼品、红包、购物券、信用卡、支付凭证等)。
九、不准借婚丧、升迁、升学、住院、节日、迁居、生日等事宜,收受主管范围内的下属单位和个人、管理和服务对象以及其他与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和个人赠送的现金和礼品。
十、不准利用自己的职权和职务影响,为父母、配偶、子女、亲属与身边工作人员从事牟利活动。
违反本规定有关条款,应当给予党纪、政纪处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及企业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为进一步增强五投集团领导干部法纪意识,规范廉洁从业行为,从思想上自觉筑牢拒腐防变的“堤坝”,做好以上率下的榜样。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以下“十不准”。
一、不准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对公司经营管理中的重大决策事项、重大项目安排、重要人事任免、大额度资金运作等事项,都要经集体讨论决定。
二、不准违反国家财经纪律和公司财务制度。对各项经费要加强管理和检查监督,堵塞可能造成公司资金流失、浪费的各种漏洞;严禁违反规定设立“小金库”。
三、不准未经集团公司董事会研究,擅自决定企业资产处置、对外担保或借款、重大捐赠、对外投资等重大事项。
四、不准损害公司商业利益和商业信誉。包括但不限于:利用职务之便探听并向相关个人或机构泄漏公司招投标机密、商业机密及供应商经营信息;以达到个人利益为目的,为相关个人或机构承揽公司各项业务提供便利或优惠条件;单独或与相关个人或机构勾结,损害公司商业信誉。
五、不准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程序。严守纪律,不准临时改动干部任免决定,不准泄漏集团公司党总支及董事会讨论情况,未经过组织考察的干部,不予任用。
六、不准未经集团公司党总支及董事会审批核定,擅自提高个人或小团体的工资、奖金、津贴、福利及其他待遇标准。
七、不准利用原任职的业务渠道为个人或为他人牟取利益。
八、不准将公司经济往来中的折扣费、中介费、回扣、佣金、礼金等据为已有或者私分,或利用职务之便(或影响)私自接受馈赠(包括礼金、礼券、礼品、红包、购物券、信用卡、支付凭证等)。
九、不准借婚丧、升迁、升学、住院、节日、迁居、生日等事宜,收受主管范围内的下属单位和个人、管理和服务对象以及其他与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和个人赠送的现金和礼品。
十、不准利用自己的职权和职务影响,为父母、配偶、子女、亲属与身边工作人员从事牟利活动。
违反本规定有关条款,应当给予党纪、政纪处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及企业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